大树倒下酿祸 村委会赔12万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29 16:54) 点击:209 |
经法院查明,2012年12月8日,雷某某驾驶粤JXXXXX号二轮摩托车,与李某某驾驶粤JXXXX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,一起由台山市台城 (南)往水步(北)方向行驶。1时15分,行驶至台城至水步XX小学路段时,路边一棵路树因XX村委会擅自占用道路施工而突然倒地,该树倒地时与两车发生碰撞,造成雷某某、李某某、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。 雷某某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(以下简称人民医院)治疗,住院留医至同年12月25日,出院当日转至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治疗,住院留医至同年12月31日。雷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、1月15日、7月11日、7月22日、8月20日在人民医院门诊治疗。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鉴定,于2013年9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:被鉴定人雷某某的伤残等级属Ⅸ级(九级)伤残。 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,台山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,施工单位(XX村委会)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,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;雷某某及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;无证据证明黄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规定,于同年12月28日认定施工单位(XX村委会)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,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,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,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。 法院认为,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。台山交警大队关于XX村委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,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,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,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的认定,当事人均无异议,应予采纳。XX村委会负事故主要责任,造成雷某某受伤,导致其经济损失163232.54元,应承担 70%的赔偿责任,即114262.78元,减去其已支付的医疗费12383.5元,其还应赔偿雷某某经济损失101879.28元。雷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严重精神损害,精神抚慰金6000元应由XX村委会负担。法院据此作出了相关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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